為了防范亞硝酸鹽化學危害和化學性食物中毒,市法制辦昨日在其網站上公布了《深圳市亞硝酸鹽監督管理若干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。
據悉,2008年深圳就已經頒布亞硝酸鹽監督管理相關規定。經過本次修改,《規定》把市場監管、經貿信息、建設、交通、城管、公安等部門列為亞硝酸鹽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,明確要求亞硝酸鹽的生產、經營和使用情況必須嚴格記錄,并將記錄保存年限從一年調至兩年。
鑒于亞硝酸鹽對人體的危害,《規定》再次明確禁止食品生產企業購買、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用亞硝酸鹽,同時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購買、使用亞硝酸鹽。違者將被沒收亞硝酸鹽及其制品,并處3萬元罰款。此外,向個人銷售亞硝酸鹽的也將面臨3萬元罰款。
為了嚴格控制亞硝酸鹽的流通,《規定》指出,亞硝酸鹽的生產、經營和使用情況必須嚴格記錄,生產或經營企業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、地址、聯系電話和采購人員的姓名、身份證號及所購數量、用途,并留存相關復印件。記錄至少保存兩年。未按規定保存記錄,將面臨1萬元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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亞硝酸鹽是一種無機化合物的總稱,外觀及滋味都與食鹽相似,并在工業、建筑業中廣為使用,肉類制品中也允許作為發色劑限量使用。由亞硝酸鹽引起食物中毒的幾率較高,食入0.3~0.5克的亞硝酸鹽即可引起中毒甚至死亡。亞硝酸鹽同時還是一種致癌物質,據研究,食道癌與患者攝入的亞硝酸鹽量呈正相關性,亞硝酸鹽所產生的致癌物亞硝胺還能夠透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,對胎兒有致畸作用。